■ 第三只眼
日前,已是自由身的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当年的“盗窃案”——2006年,许霆发现ATM机出现故障,通过反复取款获得17.5万元。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,一审重判无期徒刑,之后在受到舆论关注之后,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。
如今,许霆虽然明知道申诉翻案的“可能性很低”,但还是认为申诉对法律界,以及关心这个事的人来说是有意义的,“这个事情到现在没有一个定论,以后类似的事情人们也不知道法律的对与错。”许霆没有选择上访,而是聘请律师提出申诉,这说明他“信法不信访”,在身陷囹圄多年之后,依然相信司法公正,相信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问题,这是值得称道的。
对于许霆案的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、具体量刑,当年从法律界到社会舆论都有争议,争议背后是改革深水时代里各种价值观点、利益诉求的碰撞:有人批评垄断性质的银行“霸王作风”,有人批评司法机械适用法条,也有人认为立法过于倾向保护国有金融机构……
这些诉求也正是很多网民坚持认为许霆冤枉的原因,特别是当一位银行业从业人员,从银行角度对许霆案做出分析:实际上是银行自己记错了账,导致给一张余额不足的银联卡多发放了款项,这种关系是银行和储户的债务关系,而不是盗窃。许霆觉得,这个道理他“弄清了”,也能给更多的人讲明白了,于是他选择提出申诉。
这六年来,刑法得到修订,许霆案涉及的“盗窃金融机构”可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规定被删除,不再将“盗窃金融机构”作为法定加重情节。这六年来,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,避免法律的机械适用,既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,又体现了民间朴素的正义诉求。
就此而言,许霆申诉,是为自己讨说法,也在为相信他是冤枉的人们讨说法。那么,广东省高院能否在新的司法理念下重新审视该案呢?
□王绪(法律工作者)
(原标题:能否以新的司法理念重新审视“许霆案”)